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發展
發布日期:2012/5/11
近年來,我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較快,目前已達6000多家。這些融資性擔保機構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上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日益顯露出來的一些風險和管理問題不容忽視。
一是基礎管理工作薄弱。主要表現在一些擔保公司在經營中制度缺失,或有章不循,制度執行不到位。比如,有的在公司章程明明規定擔保對象必須具備會員資格,并自愿繳納風險準備金。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并未執行會員制度,被擔保企業不是會員企業,也沒有繳納風險準備金。
二是風險分散機制不科學合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要求,擔保機構與協議銀行應根據相應貸款規模和期限承擔一定的比例責任。
實際操作中,一些擔保機構違規操作。表面上協議銀行沒有形成貸款損失,但實際上卻造成了擔保機構與協議銀行責任的不對等,且存在導致銀行弱化授信管理工作的可能。從長遠和整體看,由于擔保業務的倍數效應,一旦形成大量代償資金,若超過擔?;鸬膿D芰Φ綗o法償付銀行貸款時,銀行也會因此而蒙受損失,產生整體風險。
三是風險補償管控機制不健全不規范。表現為各類準備金提取不足。按照《通知》的要求,擔保機構應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
而一些公司是將盈利全部提取為風險準備金。風險計量不科學,補償方式不規范;風險管控措施沒有得到有效落實。四是監管缺失難以保障擔保機構的發展。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對擔保機構的行業性質進行界定。監管部門不確定、責任不清、監管規則不明,政策多出,容易出現監管真空。
擔保機構及業務發展中存在的風險與管理問題,從根本上講與擔保機構體制、業務性質和監管機制建設有關。從長遠看,應對融資性擔保業務作用、發展前景做深入的研究和判斷,明確業務性質,便于法律規范,促進發展。
一是明確監管主體,實施規范管理。盡快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條件、業務規范、監管規則和法律責任做出具體規定,抓規范,促發展,見效果。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原則,要求和督促各級地方政府擔負起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職責。
二是切實加強擔保機構基礎工作建設。要有針對性地建立和完善公司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業務規程,并確保執行力度;根據公司規模和業務需求合理設置職能部門,保證業務健康發展;要加強擔保機構隊伍建設,選派責任心強,熟悉經濟、金融政策,懂業務、會管理、善經營的人員充實到擔保機構,保證有足夠的工作力量。
三是立足實際,推進擔保機構穩健發展?;诖蟛糠謸C構的“政策性”和作用,在發展過程中操作層面應立足實際,以風險控制為第一原則,保證穩健運行。
四是建立健全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機制。首先,應建立擔保機構資金及損失補償機制。擔保機構出資人應視業務發展需求和風險狀況增加資本金投入,對于政策性擔保機構,政府應視財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資本金補充和擴充機制,提高其風險防范能力。努力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鸷蛥^域性再擔保機構,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增信、風險補償機制;其次,擔保機構必須嚴格執行現有風險管理有關政策標準,如杠桿率底線、各項準備金、保證金標準。嚴禁違法違規行為,規避法律風險等。
五是倡導和推進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互利共贏的合作。合作雙方應按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建立和發展業務合作關系,堅持比例擔保原則。根據雙方的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合理確定擔?;鸱糯蟊稊?。擔保機構應當不斷發展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伙伴及合作領域,擴大業務覆蓋面,充分發揮企業融資加速器的作用。
六是切實為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創造有利條件。擔保機構開展業務涉及到銀行、勞動就業部門、社區、工商、稅務、產權管理等多部門多環節。因此,地方政府有充分的為擔保機構發展提供服務的空間,有更大作為。支持擔保公司和銀行業為中小企業和地方經濟發展做出更多的努力。